法拍规定:首次拍不得低于评估价格70%,发表时间:2024-07-09 14:46 法拍规定:首次拍不得低于评估价格70%,流拍不得低于首拍20%,若再次流拍,可以以物抵债 ▍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总结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由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1]由于抵债物价格的确定直接影响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的实现,在确定抵押物价格时应经过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当事人合意确定的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由法院进行审查。若存在恶意进行提高或者是降低抵债物价价格的行为,法院应予以排除。 |